《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十大亮点解读
第一,删除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分类。
现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新修订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本条删除,不再进行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划分。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满足条件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取得募捐资格的就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只能开展定向募捐。
第二,下放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降低基金会准入门槛。
1.下放了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现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即只有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设立基金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注册基金会了。这条的修改是为了遵循慈善法的规定。
2.取消了相关领域基金会登记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现行条例规定,设立基金会的必须提交的一份文件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的要求:“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注册,条例的修改也是和慈善法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相对应。
3.缩短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间。现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基金会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加入:“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相对于旧条例,加入了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突出贡献表彰等规定。
第四,重点规范基金会自治,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非常重点的篇幅在规范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例如加入:“第一届理事会应当包含主要发起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任期不能超过二届”、“理事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会的视同辞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细化理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监事的组成、议事规则;理事、监事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秘书处职权”等等。新条例细化的内部治理制度,核心是更好的加强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激发理事会的活力和决策能力。
第五,明确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另外现行条例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征求意见稿加入:“基金会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再次明确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第六,专项基金会纳入条例规定,明确专项基金的法律性质
近些年来,专项基金一直是基金会拓展慈善范围的重要的方式,民政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意见,但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把专项基金纳入了条例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七,完善基金会的退出机制
现行条例对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原因以及程序都很模糊,对于基金会的退出机制不尽完善。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的;分立合并需要的、连续2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等要申请注销登记,并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明确了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基金会的退出机制。
第八、严格要求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加入信息公开专章
现行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有具体的规定,关于基金会的信息公开,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公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12年7月29日公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即将在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非常重要的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立法者称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的唯一途径。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非常详细的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内容、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基金会的公开透明有了更高的要求。
第九,明确基金会定向募捐的范围,基金会不得吸收会员。
慈善法出台以后,很多非公募基金会一直担忧未来如何开展募捐工作。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非公募基金会就开始发展会员成为特定对象开展募捐,笔者在理解慈善法定向募捐规定的时候,慈善法所讲的“会员”应当是指社会团体的会员。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会不得吸收会员。
第十,改进基金会监督管理措施,改年检为年报。
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变年度检查为年度报告和公示的做法,将年度检查调整为基金会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约谈负责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既有利于基金会依法自治,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对基金会进行监督。